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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8-03-20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及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
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
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
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第1页,共9页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同依法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回购
注销,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 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 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能确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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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 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http://www.sjzthdz.com/)、公
司办公区宣传告示栏等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

       4. 2016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发出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张维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5. 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 2016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
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7. 2016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6 年 11 月 11 日为授予日,授予 66 名激励对象 103 万股
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
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 2016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6 年 11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03 万股限制性股票。

       9.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实施
完成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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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予以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由 42.50 元/股调整为 23.5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10.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1. 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对 5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1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2. 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同意对 5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1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13. 2017 年 9 月 6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1,000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14. 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15. 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取消 2017 年 12 月 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

    16. 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监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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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取消《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7.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对 4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8.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同意对 4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

    19.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因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 57 名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
662,4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为 57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20.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57 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 5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2,400 股。

    21. 2018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22.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及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同意对 1 名
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800 股限制性股票及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的 491,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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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管理办法》和《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
  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应
  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原因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王猛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公司决定对王猛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2.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锁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需满足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6-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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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2015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17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低于 30%,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根据
     《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应将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即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30%)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涉及的股票种类、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数量为 502,200 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的 0.34%。其中,含原激励对象王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800 股限制性股票
     及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 491,400 股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 2016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2.50 元/股,回购价格亦为 42.50 元/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回购价格调整为 23.50 元/股。

         本次回购已离职原激励对象王猛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50 元/
     股,回购金额为 253,800 元。本次回购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为 23.50 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
     算。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总股本由 145,656,000 股减至 145,153,800 股,股
     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项目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94,415,284     64.82              502,200   93,913,084      64.70
          高管锁定股        16,653,174     11.43                        16,653,174      11.47
          股权激励限售
                              993,600       0.68              502,200      491,400       0.3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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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前限售股     76,768,510     52.71                   76,768,510    52.89
二、无限售流通股        51,240,716     35.18                   51,240,716    35.30
三、总股本             145,656,000   100.00         502,200   145,153,800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
  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
  求执行。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影响,不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
  《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办理的其他事宜

      根据《管理办法》与《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减资与股票
  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
  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办理减资与股票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第8页,共9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金峰                              朱金峰




                                                          高堂




                                                     201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