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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2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完善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相关制度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石家
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19]第1-00955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
了一套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的各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并得以有效
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控机制符合公司的
业务特点和实际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保障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真实完整、保障资产安全,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保障。2018年度,公
司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
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及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负,公司合并报表及母公
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
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
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
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
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
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的相关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及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王宇、张龙攀、王芸、
刘利平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此外,原激励对象范冬兴、刘炳仕被选为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公司层面2018年业绩未达到考
核要求导致剩余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王宇、张龙攀、王芸、刘利平,原
激励对象范冬兴、刘炳仕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及第三个解锁期未达
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6,000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石家庄
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是
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公司本
次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体现出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
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
    经核查,我们同意《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西安霍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
威电源”)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霍威电源快速发展和生产经
营的需要,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贷款,有利于拓宽
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
展。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民生银行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的贷款。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修改,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
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霍威电源增资,是为了提高全资子公司的资金
实力,增强其运营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4,650万元对霍威电源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
霍威电源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
100%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王首相______________    孙孝峰______________    李彩桥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