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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天网络: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5-15  

						              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 7 号华天酒店 703 室

                   邮编:430000
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网
络”或“公司”)委托,指派我所李博律师、王思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盛天网络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
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本所律师得到盛天网络承诺
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北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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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天网络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19年4月26日,盛天网络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于2019
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前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19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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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会议由赖春临董事长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
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的,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9年5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二)实际参会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121,705,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10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1,705,6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10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
卡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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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我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
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我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吴宝芹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代表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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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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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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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博




                                               承办律师:

                                                                李    博




                                               承办律师:

                                                                王思卉




                                                           201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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