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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尚生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18-07-0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8)第 187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021-38862288    传真:021-38862288*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8)第187号



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尚生态景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美尚生态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4、美尚生态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
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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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
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美尚生态、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尚生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申报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美尚生态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
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批准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
     2016年6月8日,美尚生态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等议案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美尚生态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
项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的程序
     1、2018年7月6日,美尚生态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佟斌、王家欢、晏婷婷、韩晓彤、何钦钦、糜
利丽、邹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10人已离职,故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对
象的条件,同意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8,500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199元/股。
     2、2018年7月6日,美尚生态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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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佟斌、王家欢、晏婷婷、韩晓彤、何钦钦、糜
利丽、邹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10人已离职,故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对
象的条件,同意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8,500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3、2018年7月6日,美尚生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38,5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美尚生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佟斌等 10 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
     2016 年 6 月 8 日,美尚生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授予佟斌、王家欢、晏婷
婷、韩晓彤、何钦钦、糜利丽、邹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 10 人共计 22,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8 日,授予价格为 28 元/股。
     2016 年 6 月 23 日,佟斌、王家欢、晏婷婷、韩晓彤、何钦钦、糜利丽、邹
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 10 人获授的共计 22,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登
记,并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上市。
     因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40,471,601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118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001185 股,并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实施完毕,故对佟斌、
王家欢、晏婷婷、韩晓彤、何钦钦、糜利丽、邹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
10 人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上述人员已获
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55,000 股。
     2017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对佟斌、王家欢、晏婷婷、韩晓彤、何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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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糜利丽、邹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 10 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部分
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500 股,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上市流通。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后,
佟斌、王家欢、晏婷婷、韩晓彤、何钦钦、糜利丽、邹青、孙艺心、蒋磊、韩慧
涛等 10 人持有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8,500 股。
     (二)激励对象佟斌等 10 人所持限制性股票未进行解锁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为锁定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锁期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锁期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锁期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8 日,截至 2018 年 7 月 6 日,佟斌、王
家欢、晏婷婷、韩晓彤、何钦钦、糜利丽、邹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 10
人获授的共计 38,500 股限制性股票未进行解锁。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佟斌、王家欢、晏婷婷、韩晓彤、何钦钦、糜利丽、邹
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 10 人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且已
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
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的规定,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佟斌、王家欢、晏婷婷、
韩晓彤、何钦钦、糜利丽、邹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 10 人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共计 38,5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美尚生态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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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佟斌、王家欢、晏婷婷、韩
晓彤、何钦钦、糜利丽、邹青、孙艺心、蒋磊、韩慧涛等 10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8,500 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8,500
股。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计划》第九章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实施并完成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
定,需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28 元/
股调整为 11.199 元/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美尚生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了现阶段必备的法定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美尚生态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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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
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                                          俞啸军


                                                经办律师:
                                                             许中华




     201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