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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0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219668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9)0225 号



致: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温氏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1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2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温氏股份、公司        指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广会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19]G18032070023 号)
国信信扬、本所        指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指本所经办律师卢伟东、刘敏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2018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3
通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的议案》。

    (五)2018 年 1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28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2,455 名激励对象 9,348.2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 13.1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
作,并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广
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九)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4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18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3 万股。就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解锁的相关事项

    (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已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的相
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满 12 个月起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在解锁
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
锁: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解锁数量占获授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锁期      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锁期      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锁期      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2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
有关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自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起已届满 12 个月,根据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个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已届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成就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温氏股份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
                                           5
证监会网站、深证交易所网站等进行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
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原激励对象
张祥斌和何维光 2 人被聘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此外,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方可依据激励计划解锁:
          解锁期                               解锁条件
                      2018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头数较 2017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头数的增长
       第一个解锁期   率不低于 12%;201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比 2018 年度同行业对标
                      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三个百分点。
                      2019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头数较 2017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头数的增长
       第二个解锁期   率不低于 30%;2019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比 2019 年度同行业对标
                      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三个百分点。
                      2020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头数较 2017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头数的增长
       第三个解锁期   率不低于 55%;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比 2020 年度同行业对标
                      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三个百分点。



                                         6
    其中,肉猪养殖行业对标上市公司为:牧原股份、雏鹰农牧和正邦科技;肉
鸡养殖行业对标上市公司为:圣农发展、仙坛股份和民和股份。在年度考核过程
中所选取的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若发生重大变化,将由董事会在考核时更换样本。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
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
核计算范围。因公司及对标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所产生的激励成
本及新增加的净资产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同行业对标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肉鸡养殖行业对标上市公司净
资产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公司同期商品肉鸡销售收入/(公司同期商品肉鸡销售收
入+公司同期商品肉猪销售收入)+肉猪养殖行业对标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算
术平均值×公司同期商品肉猪销售收入/(公司同期商品肉鸡销售收入+公司同期
商品肉猪销售收入)。

    净资产收益率比同行业对标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三个百分
点,系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减去同行业对标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

    根据公司披露的《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及 2017 年
度商品肉猪销售情况简报》、《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及 2018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情况简报》、《2018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文件,2017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
头数为 19,041,669 头,2018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头数为 22,297,016 头,2018 年度
商品肉猪销售头数较 2017 年度商品肉猪销售头数的增长率为 17.10%,高于 12%。

    根据同行业对标上市公司的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2018 年度同行业对标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69%。根据《2018 年
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提供的《2018 年度温氏股份净资产收益率与
同行业对标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对比计算表》,公司 2018 年度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为 12.70%,比 2018 年度同行业对标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高 13.39 个百分点。

    综上,公司的业绩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

                                      7
    3、个人业绩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工作情况和业绩结果
进行评分,董事会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
司回购注销。具体详见下表:
                                           达标                       不达标
    考核结果(S)
                        S≧95    95>S≧85     85>S≧75     75>S≧60    S<60
      评价标准          A 卓越    B 优秀          C 良好    D 合格    E 不合格
    解除限售的比例                 100%                      80%        0%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会议决议,激励对象中除陈金山等 7 人因离职、张祥斌和何维光 2 人被
聘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此 9 人不符合解锁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2428 名激励对象中,2415 名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已达到个人业绩考核指标条件;黎沃灿等
12 名激励对象已退休、张灿菲 1 人因执行职务死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十三条规定不需参与个人业绩考核。因此,2428 名激励对象均可按照
本次激励计划解锁其各自获授的 40%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解锁的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金山等 7 人因离职、张祥斌和何
维光 2 人被聘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不符合解锁条件,其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除前述 9 名激励对象外,其余 2428 名激励
对象均满足第一个解锁期对应的全部解锁条件,其中 241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均为良好及以上,可全比例解锁,黎沃灿等 12 名激励对象已退休、张灿菲 1 人
因执行职务死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十三条规定不需参与个人业
绩考核,亦可全比例解锁。

    综上所述,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428 人,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6,867,92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939%。

    (四)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8
    1、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经审议认为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428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867,920 股,
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6939%。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同日,就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3、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2428 名符
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其中,黎沃灿等 12 人已退休,张
灿菲 1 人因执行职务死亡,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十三条不需参与个人
业绩考核;2415 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等级均为“良好”及以上,均满足本次全比
例解锁条件,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4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合计为 36,867,92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解锁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五)本次解锁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
关解锁手续。

                                     9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解锁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本次解锁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泰松


                                         经办律师:卢伟东、刘   敏


                                          2019 年 5 月 10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