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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顺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9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
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
   意见:
   (1)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3)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7)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是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
长率。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综合运营能力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
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经营状况、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
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
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
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并同意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曾江洪                 庞云华                  王   雪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