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顺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8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
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2018年12月18日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72名激励对象授予350万股限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曾江洪                 庞云华                    王   雪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