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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易盛: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调整后)2018-11-09  

						证券代码:300502          证券简称:新易盛          公告编号:2018-097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调整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00 人,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为
194.1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1%;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8 年 11 月 8 日,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
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调整后)》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了意见。
    4、2017 年 7 月 8 日至 7 月 21 日,公司已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
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7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8、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9 日。
    10、2018 年 10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已实
施完毕的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情形所
涉共计 6.5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并对满足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所涉限制性
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8 年 11 月 8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以及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调整后)》。调整后,公司拟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担任监事而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情形所涉共计 9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并对满足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
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首次授予部分的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部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6   年 营 业 收 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考         713,931,650.81 元为基数,公司 2017
核目标为:以 2016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年营业收入为 877,365,361.78 元,实
不低于 20%。                                                     际达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2.89%,高
                                                                 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00 名激励对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将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划
                                                                 象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良好,本
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档。分别对应个人层面系数(N)为 100%,
                                                                 期个人层面系数(N)为 100%。
80%和 0%,即:
    当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0 名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4.1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1%。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
 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第一期可解除限   第一期实际解除   剩余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票   限售的限制性股   的限制性股票数
                          (万股)     额度(万股)   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戴学敏      副总经理          14          5.6              5.6              8.4
 陈巍       副总经理          14          5.6              5.6              8.4
中层管理人员(59 人)       249.2        99.68            99.68            149.52
 核心骨干(139 人)         208.05       83.22            83.22            124.83
   合计(200 人)           485.25       194.1            194.1            291.15
     注:本次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 万股,为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及 1 名现任监事
 所持,后续将由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进行回购后注销。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
 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
 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200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94.1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
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200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
200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194.1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解锁、回购价格
的调整及部分回购并注销等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的
锁定期将于2018 年11月9日届满,其余解锁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业已
成就,本次回购并注销的原因、依据、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及调整后的价格均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锁事项尚待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事宜;此外,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新易盛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
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和部分回购注销等事项(调整后)的
   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调整后)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