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8-22
证券代码: 300502 证券简称: 新易盛 公告编号: 2019-06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8 月 21 日,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及预留部分第一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及 8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涉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1.335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股份总数将由 238,272,500 股变更为 236,459,15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38,272,500 元减少至人民币 236,459,150 元。
因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本总数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4 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
相关内容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修订的《公司章程》条款的具体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现修订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1
民币 23,827.25 万元。 民币 23,645.915 万元。
第十八条 新增:2019 年 8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
师报字(2019)第 ZI10604 号验
2
资报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
本)合计人民币 1,813,350 元(大
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叁佰
伍拾元),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人
民币 23,645.91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
3
为 23,827.25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为 23,645.91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4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司收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股东权益所必需。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规 款第(三)项、第(五)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方式进行。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者注销。 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5 公司依照本章程前条第(三)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年内转让给职工。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
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6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会的,视为出席。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7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除此之外,第九十五条其余内容不
变。
第一百零六条(十六)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六条 (十六)对公司因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他职权。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十七)法律、行政
8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除此之外,第一百零六条其余内容
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
议通过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