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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易盛: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209 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
了《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
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
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
兴镇物联西街12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光荣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2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40 人,代表股份 109,588,16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46.3455%。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3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公司预计 2020 年并确认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667,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7.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关于对 2019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予以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492,0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3%;

反对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587,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5、1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薛玉婷




                                                  张   莹




                                               202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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