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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志机电: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17-10-10  

						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17-079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起
诉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公司实用新型
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686433.4),并于当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
(2017)粤 73 民初 617 号受理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丽君

    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 6 号

    2、被告一: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 282 号康胜大厦 201 室(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祝辉

    3、被告二: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 20 号硅谷动力智能终
端产业园 A6 栋 1 楼,2 楼 A 面

    4、案由:公司持有“一种主轴的滑动芯防松机构”(专利号:
ZL201020686433.4)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有效期为 201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原告发现:被告一在其公司内销售 ABG0406A3-H32.A.E 型号电主
轴产品,而被告二在其生产和销售的 ABG0406A3-H32.A.E 型号电主轴产品上使用
了与原告专利号为 ZL201020686433.4 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原告认
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使用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公司依法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提起诉讼。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 ZL201020686433.4 号实用新型专
利的权利要求 1 和权利要求 2 的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原告第 ZL201020686433.4 号实用
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 1 和权利要求 2 的产品的行为;

    (3)判令被告二立即将库存的侵权产品和印有侵权产品的图册交给法院销
毁;

    (4)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其在网站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和图片;

    (5)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包括原告的合理维权
成本);

    (6)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

    6、本案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
粤 73 民初 617 号】,判决如下:

    1、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
售侵害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 ZL201020686433.4,名称为“一
种主轴的滑动芯防松机构”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广州市昊
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元(已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3、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广州市昊
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 ZL201020686433.4,名称为“一种主轴的滑动芯
防松机构”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4、驳回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00 元,深圳
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8800 元,证据保全费 30 元由深圳市爱贝科精密
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
有限公司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
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
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中披露的相关诉讼外,公司还存在小额诉
讼、仲裁事项,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
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
六、备查文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 73 民初 617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