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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家汇: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公告2018-08-14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8-094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诉原告”)因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或“本诉被告一”)、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或“本诉被告二”)存在工程合同纠纷,
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收到《受理案件
通知书》,案号为(2018)粤 0304 民初 17357 号。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收
到本诉被告一、本诉被告二的《反诉状》及相关材料。根据《深圳市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就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一(反诉原告一):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二(反诉原告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本诉
    1、本诉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本诉被告一退还履约保函项下金额计 2,552,972.16 元,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 18,509.05 元;
    (2)请求法院判令本诉被告二退还履约保函项下金额计 2,552,972.16 元,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 18,509.05 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诉被告一、本诉被告二支付工程款金额计 324,431.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由本诉被告承担。
       2、本诉的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与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就基金大厦项目泛光照明
工程签订《协议书》,合同总价 8,706,773.02 元,开工日期 2016 年 11 月 20 日,
工期 177 日历天。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提交方案、资
质等材料,安排进场施工、敷设管线,为此支付货款及应付劳务费共计 324,431.00
元。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委托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宝生银行”)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分别出具了金额为 2,552,972.16 元的《不
可撤销履约保函》,共 5,105,944.32 元。
     2017 年 6 月 7 日,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因照明产品供应商通用电气企业发
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E 公司”)退出亚洲市场可能产生的货物供应
及售后等问题、认为公司提供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存在伪造,单方要求解除
协议。公司认为该《产品供应商确认书》系由 GE 公司深圳区销售经理陈某向公
司提供,陈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该代理行为有效。并且,GE 公司就公司的
其他项目回函,GE 公司照明亚太区业务已转入新的法人实体“通用电气商业(上
海)有限公司”,继受“通用电气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发货、售后、
保质、结算等所有业务。另外,公司为消除被告疑虑,在保证达到验收效果的前
提下,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建议补救措施将主要产品更换成与 GE 同类品牌产
品。2017 年 11 月 27 日,基于南方基金、博时基金承诺在协议终止后向公司结
算已施工部分工程款并退还保函,公司将《终止协议》交给南方基金、博时基金。
2018 年 1 月 2 日,公司收到宝生银行出具的《保函偿付通知》,南方基金、博时
基金向宝生银行发出保函索赔通知。
     公司认为,在协议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商补救措施,公司是无过
错方。因此,在协议终止后,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应支付公司已施工部分的货款
及劳务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8 条规定,履
约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10% , 在 该 协 议 中 应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870,677.30 元,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分别提供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的金额
远超法律规定,请求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分别足额退还履约保函项下金额及资金
占用期间利息。即使南方基金、博时基金认为因公司施工行为遭受损失,应列明
索赔理由及索赔款项的计算方法,在履约保证金为 870,677.30 元范围内索赔。
    (三)反诉
    1、反诉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原告一、反诉原告二与反诉被告、深圳市大昇环境
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严重违约给反诉原告一、反诉原告二造
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79,803,000.00 元。
    2、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1 月 18 日,南方基金、博时基金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
附件为公司提供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2016-F122-LT)(以下简称“《2016 确
认书》”),内容系 GE 公司盖章确认公司可从 GE 授权渠道采购在基金大厦项目中
销售。因 GE 公司宣布其 2016 年 8 月底终止亚洲地区业务,南方基金、博时基
金对公司能否供应 GE 产品并负责售后产生疑虑。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出具
《承诺书》,承诺 GE 公司配合完成安装、质保工作。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向
南方基金、博时基金提供了 GE 公司盖章的《产品供应商确认书》(2017-F117-LT)
(以下简称“《2017 确认书》”),确认公司可从 GE 授权渠道采购在基金大厦项目
中销售,且《2017 确认书》加盖公司公章。
    2017 年 5 月 4 日,GE 公司向基建办公室出具《说明函》,声明《2016 确认
书》并非 GE 公司出具。故南方基金、博时基金认为公司存在重大违约,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要求解除《协议书》,因公司不配合办理解除手续及违约行为给南方
基金、博时基金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导致基金大厦整体延迟交付;
(2)因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的改变,导致工程造价增加;(3)因施工顺序和施
工工艺的改变,导致物业形象受损导致租金降低;(4)基金大厦所在地区为深圳
市金融业核心区域,南方基金、博时基金为全国知名的金融企业,附近大厦仅有
基金大厦无泛光照明工程导致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名誉受损;(5)泛光照明工程
重新招标而需支付的费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及保函项下款,则本诉讼对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另外,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反诉的索赔金额约为
《协议书》总造价的 9 倍,属于畸高,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
本次诉讼案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
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3.反诉状。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