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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3-19  

						证券代码:300510          股票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0)吉01民初101号】、
《举证通知书》【(2020)吉01民初101号】等相关材料。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

    1、原告1:张汉鸿,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
区西宁委四组,系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原告2: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九
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405-493,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百富源睿鸿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委派代表:陈南平)。
    原告3:李小明,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外企服务
公司朝阳门南大街14号。
    2、被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
寿路4号,法定代表人:魏庆辉,董事长。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补偿义
务人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吉林省金冠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
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2019年、2020年补偿方案的履行。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及理由
    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是一家依据
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通过引进国外技术管理团队和设备,研发出国
内第一款锂电池隔膜产品,成为第一家替代进口产品的隔膜生产商。2017年鸿图

公司股东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本着对新能
源汽车发展的共同决心和思路,借助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大潮流,完成新能源
汽车产业布局,决定实施产业重组。2017年6月15日金冠股份与鸿图公司全体股
东分别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
购买鸿图公司全部股份。2017年8月21日金冠股份与三原告签订《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由金冠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鸿图公司全部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如果金
冠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出现未能实施或者融资金额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
额的情形,金冠公司将以自有现金或自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的交易费用及现金对
价。三原告承诺鸿图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

于13000万元,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6900万元,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2000
万元,如鸿图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及标的资产减
值部分由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
    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购买资产协议》。2018年2月
14日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

知》文件,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导致新能源整车厂的成本增
加,直接影响上游配件企业的销售业绩及销售利润。2018年鸿图公司实现业绩考
核净利润7709.25万元,未完成2018年承诺净利润,原告张汉鸿已就差额部分及
资产减值部分向金冠公司补偿完毕。2019年工信部等四部委继续发布《关于调整
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补贴政策退坡持续,导致各大

动力电池生产商分别出现破产、停产、减产等压力。鸿图公司也未免于难,截止
第三季度鸿图公司已亏损284.81万元,无法完成承诺的2019年净利润16900万元,
并已通知金冠公司。
    原告认为,鸿图公司利润下滑、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是2018年、2019年政策
调整所导致。而政策调整系原告无法预见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并且出现在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属于《资产购买协议》15.1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据《资
产购买协议》15.3条“如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天或以上并
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
议”以及《补偿协议》7.2条“本协议没有约定的不可抗力适用《购买资产协议》

的有关规定”之约定,原告有权解除《补偿协议》并终止2019年、2020年补偿方
案的履行。
    另外,国家政策的调整是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能避免的客观因
素,并且政策调整已经导致鸿图企业销售业绩下滑并造成企业亏损,继续履行《补
偿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
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之规定,《补偿协议》亦应解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特向贵院
提起诉讼,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
证通知书》中内容:“对本案证据的交换于2020年4月27日9时00分开始,地点在

本院审判庭三楼第23号法庭。当事人间经协商一致,可以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之前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变更举证期限或确定交换
证据时间。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涉及的其他诉讼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公告《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0-009)、
2020年2月28日公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0-012),公告显示由
于子公司预计未完成业绩承诺而导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对公司的业绩补偿约

3.8亿元,其中子公司指的是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义务人
为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三位原告。
    三位原告为逃避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责任提起本次诉讼,公司将积极
应诉,采取一切法律手段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到侵害,确保三人在辽源鸿图重

大资产重组中的承诺切实履行,后续将严格按照《补偿协议》中的承诺执行上述
三人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确保公司之前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数据准确,公司后
续将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吉01民初101号】;
    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20)吉01民初101号】。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