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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德科技: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8月)2017-08-29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适应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
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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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
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上报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
战略等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上报其他影响公司
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形成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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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将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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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
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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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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