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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波重科: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4月)2019-04-1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零一九年四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上市公

司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

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

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定;

    (二)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三)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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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小相符;

    (四)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五)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 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

参照同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

力;

    (七) 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

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同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其

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对公司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

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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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组成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挂钩。

      第九条 年度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董事长特别奖励构成。

      (一)岗位工资主要考虑其所在行业的岗位价值、实际岗位任职

能力、通货膨胀等因素,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岗位工资范围见下

表:

              职务                  岗位工资(万元/年)

 总经理                                    18-4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10-30
 秘书

      (二)绩效工资反映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度业绩,按年度考核发

放。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年度净利润*1%*本岗位系数-年度已

发岗位工资)*考核系数,岗位系数在 0 至 2 之间,考核系数在 0.6

至 1.2 之间,当年度可发放绩效工资小于零时,当年度绩效工资不予

发放。

      (三)董事长特别奖励:公司年度内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发展作

出突出贡献,可由董事长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别奖励,由董事会

审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努力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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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薪标准兑现,可以进行业绩奖励:

    (一)重大技术创新。

    (二)新兴领域、新兴市场重大突破。

    以上情形奖励可以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提交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业绩奖励不占当年度年薪标准额

度。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目标的确定与考核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之初,公司管理层提出本年度经营考核目

标建议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业绩考核相关要求、公司三年滚动

规划、经营状况和年度预算情况进行审核,提交董事会确定,由公司

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公司总经理签订考核责任书。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进行分解,并

根据分解的年度目标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

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确认公

司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总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系数建议,拟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四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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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因素,对考核年度公司盈利产生重大影响时,高级管理人员层可视

情况提出调整考核目标的申请,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调整

与考核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

行确定。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需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应由个人缴纳

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

工资经过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

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

一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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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

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七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配合董事会及其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监管机构专项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绩效评估等级不合格的,除

不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外,公司将考虑做出解除其职务或解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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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节严重受到法律、法规处

罚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停发其薪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时,本办法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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