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6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盛讯达 公告编号:2019-042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需经特别决议
表决通过。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9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040)、《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19-041),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15 日—2019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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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5 日 15:00~2019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
25 楼 2501 公司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于明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7 名,代表
股份 45,671,5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9303%。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5,669,5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928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2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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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了决议:
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69,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19%;反对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3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69,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19%;反对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3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艾、叶芽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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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