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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光药业: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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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323,01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45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4,15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4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4,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74,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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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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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4.7290%;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5%;
反对 16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4,25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2%;
反对 67,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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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 93.7420%;反对 67,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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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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