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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司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第二
十三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第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十四
条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是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第二
十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条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

                                                 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执行。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第七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七
条     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
○七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股份的事项;
条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总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制订公司融资方案、审批公司授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事项;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制订公司融资方案、审批公司授信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项;

     本条第(一)至第(十)规定的董事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       本条第(一)至第(十)规定的董事会

  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

                                           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