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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名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 2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0 日-2019 年 1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368,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42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368,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4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68,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37,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68,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37,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68,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37,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   海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