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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安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补充协议之法律意见书(一)2019-09-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补充协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辰安科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
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已经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就公司与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紫光软件”)及北京辰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信息”)就非洲
某国海关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海关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签署的《海关
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之相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紫光软件根据《项目合同》履行情况拟调整《项目合同》项下的采购内容,
并与辰安科技、辰安信息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所律
师就公司与紫光软件及辰安信息就海关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签署的《补充协议》之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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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各方完全
履行《补充协议》的确认或担保;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必备公告文
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文件一起公开披露,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合同主要内容

    根据《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
紫光软件向辰安信息增加采购海关管理信息系统配套设备及数据中心机房配套
设备,因此各方调整了《项目合同》约定的采购内容及第 2-1 条关于合同价格的
约定。

二、 合同其他签署方的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根据《补充协议》,其他签署方未发生变化,仍为紫光软件及辰安信息。

     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紫光软件的注册资
本变更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竑弢,经营范围变更为“软
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制造、销售、设计软
件;计算机网络和系统集成及安装;销售计算机;委托生产计算机软硬件;生产
通信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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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电子产品(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辰安信息的法定代
表人变更为苏国锋、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 号楼 101
室”。

     除前述变更外,《补充协议》的其他签署方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合同其他签署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紫光软件及辰安信息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
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 合同签署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协议》已经由公司、辰安信息及紫光
软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本所律师认为,《补充协议》系交易各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系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行为真实。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协议》调整了《项目合同》中关于采购内容和合同
价格的约定,其余条款未发生变化,相关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补充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协议》其他签署方的基本情况真实;其他
签署方具备签署《补充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补充协议》的签署及内容合法、
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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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重大合同补充协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沈   诚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   阳




                                                                 2019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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