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华舟应急 公告编号:2018-034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皓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32,777,8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8.49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0,580,78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51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2,197,0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97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3,743,0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94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303,7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12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439,3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245%。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77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43,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77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43,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77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43,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77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43,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77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43,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77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43,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 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77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43,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拟发生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43,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43,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所涉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武汉船 舶工业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中国 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〇五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 团公司七一九研究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77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43,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 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罗运红律师、耿志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