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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幸福蓝海: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3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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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蒋小平先生主持,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 8 号 28 幢公司 C310 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29 日-2019 年 1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
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1,136,5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03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75%。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31,201,70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0496%;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1,186,7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5%;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同意 8,591,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57%;反
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特别决议事项
的规定,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李
折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1,186,7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5%;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同意 8,591,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57%;反
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本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