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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志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7  

						                       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李琼律师、朱帅栋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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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发布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并于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
           14:30 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新六路 333 号广州嘉利达酒店十一楼召开。本次会
           议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
           合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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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 表公 司 有 表决 权 的 股份 数为 10,002,987 股, 约 占 公司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16.1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5,6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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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李   琼    律师




                                                朱帅栋     律师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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