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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陇神戎发: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3月)2017-03-23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基本行为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工作,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 1/3。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
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监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
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
    (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
发表独立意见;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忠实履行职责;
    (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
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六)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
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因公、私事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监事代行职权,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参加。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若辞职的是由股东代表担任或外部聘请的监事,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由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若辞职的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则应尽快召开临
时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更换。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六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
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
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持有公司 10%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或专项报
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
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学习,
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
力。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
报告、本年度中期报告前 2 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2 以上监事认为必要时;
    (三)1/3 以上监事提出议案时;
    (四)经 1/3 以上监事提议对监事会主席的不信任案,召集人在接到不信任
案一个月内,应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并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五)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电话或者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
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
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财务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并提交股东大
会;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
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
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不在会议记
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监事签字。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
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修订由公司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