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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陇神戎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8月)2017-08-16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劵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
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
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权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买卖股票的,应参照前款所列规定执行。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
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登记结算公司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登记结算公司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申报离职的,登记结算公司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2)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4)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