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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冷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9-05-17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证券代码:30054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 年 5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9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 11
   (三)结论性意见 .................................................................................................. 1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备查文件 ...................................................................................................... 12
   (二)咨询方式 ...................................................................................................... 12




                                                                2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深冷股份:指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
   子公司,下同)。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指《成
   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深冷股份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指《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3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深冷股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解除限售对深冷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深冷股份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
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取消审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取消审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监事

                                    6
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23 日。
    7、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发布了《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


                                      7
    9、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
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深冷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8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9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5 月 23 日,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达成情况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9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除限售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考核
目标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 2017 年 营 业 收 入
    ○1 以公司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239,550,930.96 元 为 基 数 , 公 司
于 20%;                                                           2018 年营业收入为 342,829,367.19
    ○2 以公司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元,实际达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0%。                                                              43.11%,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   解除限售条件。
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72 名激
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将个人上
                                                                   励对象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
一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别对应
                                                                   优秀,本期个人层面系数(N)均
个人层面系数(N)为 100%,80%、60%、0,即:
                                                                   为 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
       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018 年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均已达到,72 名激
       励对象所持共计 174.6631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达到相应解除限售条件。

                                                10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2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4.6631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
     本总额 12,471 万股的 1.40%,扣除高管锁定股 15.7558 万股,实际流通股数为
     158.9073 万股。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    第一期可解    第一期实际    剩余未解除
                                            制性股票    除限售的限    解除限售的    限售的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    制性股票额    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数量
                                              (股)      度(股)    数量(股)      (股)
 1        马继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00,217      240,087        240,087      360,130
 2         曾斌          财务负责人           450,162      180,065        180,065      270,09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70 人)        3,316,200     1,326,479     1,326,479     1,989,721
              合计(72 人)                 4,366,579     1,746,631     1,746,631     2,619,948
          注:1、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82,9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8245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5427 股。上表中数据均为转增后的股数。
          2、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剩余 75%股份
     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马继刚、曾斌 2 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50,379 股,均为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20,152 股,但因其董事、高管身份,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合计为 262,594 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其余股份合计 157,558 股仍需继续锁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深冷股
     份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
     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1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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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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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深冷
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