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冷股份: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9-11
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0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 [2019]30 号《关于对成都深冷液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正文
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问题。
2017 年 6 月与 2018 年 6 月,你公司在应收四川广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商业票据到期
末承兑情况下,未及时将对应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
规定,导致 2017 年半年报多列应收票据 8065.11 万元,对应少列应收账款 8065.11 万
元;2018 年半年报多列应收票据 11900 万元,对应少列应收账款 11900 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及时披露,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
生类似事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
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