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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26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
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詹宜巨   詹伟哉   赵亚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