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5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4 月 23 日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公司章程                           修改后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报国家     以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主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收购本公司的股     管机构批准后,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情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十二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3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七条    董事 由 股东 大 会 选 举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4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    当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
5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
    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人,独立董事三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6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