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环科技”或“公司”)2016 年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对川环科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申请上市流通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64 号)核准,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面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95 万 股并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 的总股本为 4,482.9215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川环科技总股本增至 5,977.9215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4,482.9215 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涉及 16 名股东:文谟统、文建树、王欣、 王荣、王春、邹宏波、王国华、韩冰、文秀兰、王继胜、唐万干、朱俊仕、唐莉 华、张利、李景斌、吴兵,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经过历次股本变动之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部分限售股共计 94,506,2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57%。本次解除限售股剔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每年可转让比例限制、离职高管转让限制和股东股份质押等因素后,可上市流通 数量为 45,842,171 股,预计将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相关股东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相关股东的有关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文谟统、文建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 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文谟统和文建树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无论是否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均延长二十四个月。在延 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作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公司股东文秀兰、邹宏波、王 继胜、王欣、王荣、王春、唐万干、唐莉华、朱俊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王欣、王荣、王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 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自所持发行人 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额的 50%。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继胜、朱俊仕承诺:自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王继胜、朱俊仕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 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 行人:(1)现金方式;(2)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3)相关人员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4、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兵、张利、韩冰、李 景斌、王国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5、股份追加锁定期承诺:为了体现发行人股东对于公司长期成长的信心。 本公司股东文谟统、文建树、王欣、王荣、王春、邹宏波、王国华、韩冰、文秀 兰、王继胜、唐万干、朱俊仕、唐莉华、张利、李景斌、吴兵承诺:如发行人股 票经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 20%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 10 年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予以锁定,并不通过任 何交易途径向他人转让、不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二)承诺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相关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的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5,842,171 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二)。 本次首发限售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解除 本次可上市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限售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文谟统 35,892,382 16.55 28,713,905 8,973,095 2 文建树 16,875,425 7.78 13,500,340 4,218,856 3 王欣 12,311,950 5.68 9,849,560 9,849,560 4 王荣 8,674,790 4.00 6,939,832 6,939,832 5 王春 8,674,790 4.00 6,939,832 6,939,832 6 邹宏波 2,477,966 1.14 1,982,372 1,982,372 7 王国华 1,800,000 0.83 1,440,000 1,440,000 8 韩冰 1,440,000 0.66 1,152,000 1,152,000 9 文秀兰 1,239,962 0.57 991,969 991,969 10 王继胜 1,175,177 0.54 940,141 940,141 11 唐万干 1,025,608 0.47 820,486 820,486 12 朱俊仕 925,664 0.43 740,531 0 13 唐莉华 840,535 0.39 672,428 672,428 14 张利 540,000 0.25 432,000 432,000 15 李景斌 360,000 0.17 288,000 288,000 16 吴兵 252,000 0.12 201,600 201,600 合 计 94,506,249 43.57 75,604,996 45,842,171 注: (1)“本次可上市流通数量”是指“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在职高管 75%锁定、离职高管转让限制、自愿延长锁定 10 年等情形后的股份数。 (2)公司股东文谟统、文建树、朱俊仕为公司董事/高管,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内每年可 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解除限售后 有限售 1、国有股份 4,642,319 0 4,642,319 条件的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 流通股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99,655,553 -75,604,996 24,050,557 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04,297,872 -75,604,996 28,692,876 无限售 A 股 112,608,302 +75,604,996 188,213,298 条件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12,608,302 +75,604,996 188,213,298 流通股 份 合 计 216,906,174 - 216,906,174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认为: 1、川环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川环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川环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4、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保荐机构对川环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刚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温立勇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