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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环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04-28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采用轮值制,公司经营机构设轮值(执行)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执行总经理人选范围为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兼任或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中选任,任期 1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聘
任或解聘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做出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
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
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机构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轮值总经理、副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机构的人员变动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经营班子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职权权限
    第十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作为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公司经营业
务和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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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方案,实施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投资项目的项目实施;
    (二)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实
施董事会批准限额内的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按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 总经理组织拟订有关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和协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
有关政策规定;其中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意见或履行职代
会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
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应熟悉和掌握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经理
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职权: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或业务)工作,全面完成工作
任务;
    (二)负责规范分管业务;
    (三)组织拟定分管业务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份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理专项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并向总
经理提出书面建议,具体职责如下:
    (一)主持公司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会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四)组织财务核算,组织编制、审核并会签公司每月、季、年度中期、年度的财务报
告和其他相关报表;
    (五)负责协调公司与税务、银行等单位的关系,以及协调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的关系;
    (六)总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力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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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班子进行日常经营管理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形式。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形式。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讨论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时,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会议外,与讨论事项相关的部门经理或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总
经理确定后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总经理为会议当然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应属于总经理职权和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行政部门保存,其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有被通知参会人员须准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
参加会议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时间和地点;
       (2) 参加会议人员;
       (3) 会议主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行政部门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2) 应当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3) 会议议程及讨论的内容;
       (4) 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5) 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起草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细则,经总经理
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1) 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2) 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
       (3) 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等事项,均由总经理决
定。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应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
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时,由行政部门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
经总经理签署,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发布。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活动的报告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分工管
                                            -3-
理的公司事项应向总经理汇报或建议。总经理应及时听取各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的报告和建议,
重要事项报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营班子应就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总经理应将每次
的总经理办公会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
作。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就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于涉及公司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
各主管、分管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或人员进行汇报。
       上述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改变原计划将会影响公司利
益时,若不处置将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若来不及召开董事会,总经理可及时向董事
会进行口头汇报并做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十五日应向董事会进行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济合同、资产运用、资产置换等活动,可能
会引发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遇有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对其
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处以罚款;解聘。
       第五十四条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除可给
予上条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由董事会决定。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司有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获
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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