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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01-20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丝路视觉

股票代码:30055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4 号楼 11 层 1101-0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4 号楼 11 层 1101-06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所持丝路视觉股份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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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
报告书。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丝路视觉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丝路视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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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持股目的..............................................................................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第八节 声明..................................................................... ........... ..12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             指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丝路视觉、上市公司   指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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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4 号楼 11 层 1101-06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编号:P10048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2547136X
     商事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4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成立时间:2011 年 9 月 15 日
     合伙人情况:
序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1    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       48.80%
2    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有限公司                     100,000.00       24.4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50,000.00       12.20%
4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50,000.00       12.20%
5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2.40%
                   合计                                     410,000.00      100.00%



二、文化产业基金的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文化产业基金的控制关系如下图:


               中国银行     100%     中银国际控股    51%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

                                                       人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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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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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部分实现投资回报。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7年11月向丝路视觉提交了《关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告
知函》,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2017年11月7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丝路视觉股份总数不超过1,11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1%,
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累计减持丝路视觉股份100股,在剩
余减持期间内尚可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111,200股。
    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
持其持有的丝路视觉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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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丝路视觉股份 5,553,233 股,占丝
路视觉股份 4.9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方式
    2018 年 1 月 1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丝路视觉股份 100 股,减持价格为 25.17 元/股,占丝路视觉总股本比例约
为 0.0000001%。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丝路视觉股份 5,553,333 股,占丝路
视觉总股本(111,133,333 股)的 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丝路视觉股份 5,553,233 股,占丝路
视觉总股本(111,133,333 股)的 4.99%。

三、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丝路视觉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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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丝路视觉股票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上述文件备置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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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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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丝 路 视 觉 科 技 股 份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
                   有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丝路视觉                   股票代码      300556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中 国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信息披露义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4
名称               基金(有限合伙)           务人住所      号楼 11 层 1101-06


                   增加 □        减 少 ■ 有无一致行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     □     无    ■
                   权不变,但持股人发 动人
数量变化
                   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 A 股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持股数量:     5,553,333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持股比例:     5%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 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数量:      100
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比例:      0.0000001%
数量及变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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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   否    ■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是   □    否     ■
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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