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富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 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95 号)核准,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52,590,000 股增加至 70,120,000 股,限售股份数量为 52,5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 2017 年 6 月 6 日,中富通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股本总数 70,120,000 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0 元(含税),同时以 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股本 35,060,000 股。实施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05,180,000 股。 2018 年 5 月 8 日,中富通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股本总数 105,180,000 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0 元(含税),同时以 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股本 52,590,000 股。实施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57,770,000 股。2019 年 5 月 10 日,中富通召开的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现有总股本 157,77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1 金红利人民币 0.5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 合计转增股本 31,554,000 股。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89,324,000 股。 截至目前,中富通股本总数为 189,324,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10,851,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55%,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08,958,500 股,高 管锁定股 1,893,24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8,472,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45%。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数量为 108,95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5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8,07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5%。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陈融洁、平潭富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潭富融”)、南平鑫通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 鑫通”)共计 3 名股东。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 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股东南平鑫通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平潭富融: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 股公开发售外,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任 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从公司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2 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股东南平鑫通、平潭富融、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岗位、离职后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陈融洁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平潭富融承诺:本公司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同时承诺:在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股价(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 准,若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每股净 资产,下同),公司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中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 实施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 况,则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 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公司将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方案将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发行人在保证回购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部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方式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 资 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 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就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或在公司股份回购 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控股 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转 让所得(如有)及其历年现金分红所得等,增持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增 持计划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若在公司股份回购、控股股东股份增持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 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其自公司领取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 增持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 自公司股票挂牌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将要求其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4 公司全体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 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 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 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上股东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 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 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 年 11 月 1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08,95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5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8,07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 3 名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 序 所持限售条 本次申请解 已质押的股 股东全称 上市流通数 备注 号 件股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数 量 1 陈融洁 101,307,240 99,414,000 51,168,080 9,941,400 注1 南平鑫通环保技 2 5,130,000 5,130,000 - 5,130,000 注2 术服务有限公司 平潭富融商务信 3 4,414,500 4,414,500 1,414,500 3,000,000 注3 息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110,851,740 108,958,500 52,582,580 18,071,400 - 5 注 1:陈融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陈融洁出具的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陈融洁所持股份中有二级市场买入股份 1,893,240 股。陈融洁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 9,941,400 股(未超过陈融洁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中无质押部分的股数,同时未超过其 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注 2:陈融洁作为公司董事,减持其通过南平鑫通间接持有公司 532,440 股(占南平鑫 通持有中富通股份的 10.38%),应当遵守相关董事减持的法规规定及承诺。 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通过平潭富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相关减持的法规规定及承诺。平潭富融质押本公司限售股份 1,414,500 股,该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110,851,740 58.55% - 108,958,500 1,893,240 1.00%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893,240 1.00% - - 1,893,240 1.00% 首发前限售股 108,958,500 57.55% - 108,958,500 - - 二、无限售条件 78,472,260 41.45% 108,958,500 - 187,430,760 99.00% 流通股 三、股份总数 189,324,000 100.00% - - 189,324,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富通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中富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富通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中富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欣欣 张志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