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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激智科技: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25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度,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
股东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和义务,对
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情况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监督,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
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8 年度监事会总体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 2018 年度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
公司重大决策、决定的研究,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
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
    2、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4 次全体会议,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4 月 24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召
开,审议并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7
年度审计报告》、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关
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度)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 8 月 9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终止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
授予但尚未解锁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23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召开,审议并通过了《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8 年 10 月 25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召开,审议并通过了《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二、2018 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监事会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认真履行应尽责任,对公司依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认为:公
司正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认
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运营的情况。
    2、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意见
    依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监
事会对公司的财务运行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目前财务运行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3、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意见
    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属合理、必要,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
公允,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4、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
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资金使用规范,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5、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报
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也未发生其他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6、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经审阅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
身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2018 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
有效。本公司内部控制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2019 年,本届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
规定,忠实履行自身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利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