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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5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客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属

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

商为合作基础,对于公司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营能力以及促进效益增长有着积

极的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

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

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

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且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

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能保证子公

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子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子公司经营情况正

常,具有实际偿债能力,符合担保要求。公司本次对子公司担保不会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彦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

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政民              何元福             王盛军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