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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6-17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19-080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6 月 16 日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总经理陈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45,421,000股,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107,352,796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3.7423%。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名,代表股份
107,154,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6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
股份198,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09%;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
代表股份1,451,2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1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352,7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1,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352,7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1,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邬丁律师、甘丽妮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