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10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19-139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合作框架协
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0 月 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245,401,2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6名,代表股份106,835,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351%。其中:
    (1) 现场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授 权代表 共8 名, 代表股份

103,768,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8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
股份3,067,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99%;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
代表股份4,405,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5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宏濑光电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6,835,6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405,3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宏濑光电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42,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9036%;
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55%;弃权
27,758,5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79.0309%;其中,关联股东彭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份数 71,712,000 股。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38,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746%;
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21%;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33%。

    《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结
果为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邬丁律师、甘丽妮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