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9-11-21  

						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19-125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能重工”)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67,5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9.9976%。

       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1月26日(星期二)。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6]831号)同意,天能重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840,000股,公司

股票于2016年11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天能重工”,
股票代码“30056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62,500,000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83,340,000股。

       根据公司2017年5月12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6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8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
派3.3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该利
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6月7日分配完毕,公司总股本由83,340,000股增至150,012,000
股。

       根据公司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50,01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
派1.4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该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已 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 分 配 完 毕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150,012,000 股 增 至
225,018,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25,018,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含
高管锁定股)数 量为98,105,625股, 占公司总股 本的43.5990%,无 限售条件流 通股

126,912,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401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1名,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旭先
生。

       (一)股东郑旭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

       自天能重工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也不会由天能重工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天能重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天能重工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本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

价。如天能重工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
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天能重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天能重工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离职而免除。

       2、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郑旭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1)减持条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人限售期限届满;本人承诺的限
售期届满;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减持前3个
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2)减持数量:若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25%。

   (3)减持方式:在满足股份转让的条件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

   (4)减持价格:若本人持有的天能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期限:本人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股份意向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
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程序。

   (6)承担后果: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本人减持天能重工股份
所得收益归天能重工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交付天能重工,则天能
重工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天能重工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旭先生在履行上述承诺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还应将遵守如下规定:

   若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

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一;若拟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若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单个受
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
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上述细则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旭先生严格履行了上
述各项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旭先生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郑旭先生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11月26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76%,其
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1名,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
旭先生。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名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郑旭           67,500,000        67,500,000       16,875,000       注1


              合计              67,500,000        67,500,000       16,875,000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75%锁定等情形
后的股份。

     注1:股东郑旭先生持有股份数量为67,50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7,500,000股,其

中36,642,660股处于质押状态,上述质押状态股份解除质押后,则其持有的36,642,660股即可上市
流通。郑旭先生现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做出的承
诺,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为16,875,000股。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个人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
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
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的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