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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车检测: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10  

						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19-060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
股东发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59),本次
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9 日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35 楼会议
室召开。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4,490,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3.6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0,994,9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1.82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495,2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495,3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8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495,2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4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4,490,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5,3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490,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5,3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议案 3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4,490,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5,3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议案 4 《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4,490,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5,3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议案 5 《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4,489,3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494,504 股 ,占 出 席本 次 会 议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7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议案 6 《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4,490,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5,3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4,490,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5,3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议案 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4,490,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5,3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