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19
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19-027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齐眼药”)于2019年
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及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一、经营范围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同意公司的经营范围由“滴眼剂(含激素类)、眼膏
剂、眼用凝胶剂、溶液剂(眼用)、塑料瓶、原料药、保健食品生产;药品检验
服务;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变更为“滴眼剂(含激素类)、眼
膏剂、眼用凝胶剂、溶液剂(眼用)、吸入制剂、大容量注射剂、塑料瓶、原料
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药品检验服务;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场地租赁、
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范围修改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经营范围及股份回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
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1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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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为:滴眼剂(含激素类)、眼 营范围为:滴眼剂(含激素类)、眼
膏剂、眼用凝胶剂、溶液剂(眼用)、 膏剂、眼用凝胶剂、溶液剂(眼用)、
塑料瓶、原料药、保健食品生产; 吸入制剂、大容量注射剂、塑料瓶、
药品检验服务;医疗器械生产、销 原料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药品检验服务;医疗器械生产、销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售;场地租赁、设备租赁;自营和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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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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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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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
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注册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资本变更登记。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转让给职工。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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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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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 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公司董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公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 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 (十四) 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
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 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
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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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相关 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五)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八) 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
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回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
个人代为行使。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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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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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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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会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 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做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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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票。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且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此项
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
结果为准。
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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