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润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7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开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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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4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召集人、参加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30,于上海市松江区漕河泾开发
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4 栋 5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内容一致。董事长范劲松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公司
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高晓敏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4 月 22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17,614,949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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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41,917,1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2148%。
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 3,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141,920,56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2164%。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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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
案》;
8、《关于签署<出行消费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
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15:00 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
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1,92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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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4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1,92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4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1,92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4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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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1,92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4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917,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0998%;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92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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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4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
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917,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0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43%。
(8)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出行消费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92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4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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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的
述职报告。
4.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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