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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特: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4-12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9-030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英飞特”、 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
浙01民终1768号《民事裁定书》。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梯奇”、
“原告”、“上诉人”)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二审法
院裁定准许艾梯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就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 年12月7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送达之(2016)浙0108 民
初5473 号《应诉通知书》,因买卖合同纠纷,艾梯奇将公司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
民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英飞特向原告艾梯奇:(1)退还货款660,100元;
(2)赔偿已发生的维修费用412,353.97元;(3)赔偿已发生的补货差价损失
81,213.85元;(4)赔偿已发生的境外退货损失9,834.21元;合计判令英飞特偿付
1,163,527.0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艾梯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272元,由原告艾梯奇承担。
    艾梯奇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
浙0108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艾梯奇的一审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2月10日、2017年3月1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6-00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以及《关于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本次诉讼旷日持久、鉴定等费用高昂,艾梯奇与公司决定和解息诉,了结
双方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英飞特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艾梯奇人民币17.4
万元。
    2、艾梯奇在收到英飞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回上诉及任何艾梯奇对英飞特的财产保全申请(如有)。
    3、英飞特同意对艾梯奇在库的2850个原产品给予退货、补货的质保服务,
并对补货产品提供2年的质保期。
    4、双方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再无争议,也无其他争议。
    因与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艾梯奇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艾梯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72元,减半收取7636元,由艾梯奇
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了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已承诺:如本案公
司最终败诉,全体股东将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权比例分担该诉讼对公司造成的
所有经济损失,包括赔偿金、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导致的其他生产经营损失,且各
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公司因与艾梯奇达成的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及承担的质保服务费用由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承担。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
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