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1-23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0-006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
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公告,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
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
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9年5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飞特
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消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19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德恒
(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7,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截止到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日,原激励对象中的3人因公司与
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已离职,且已办完离职手续,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2、激
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
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公司应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本次已
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并经律师查验,本次已离职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共为17,2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17,200股,回购价格为3.70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
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增减(股)
股东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 63,795,070 32.23% -17,200 63,777,870 32.22%
股权激 励限售
4,293,703 2.17% -17,200 4,276,503 2.16%
股
高管锁定股 59,501,367 30.06% - 59,501,367 30.06%
2、无限售条件股份
注 134,153,930 67.77% - 134,153,930 67.78%
股本总计 197,949,000 100.00% -17,200 197,931,800 100.00%
注:1、以上股本变动以当前公司股本情况为基础,同时考虑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0
日、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2019-094、2019-101)拟回购注销股份后进
行测算,具体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表为准;2、表格所列无限售条件股份
中包含因回购公司股份保管在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计1,140,597股;3、本公
告若有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
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实,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
3人因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已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对其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7,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70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履
行了目前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数量、价格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等手续。
八、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相关议案后,公司董事会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