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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特: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2020-01-23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0-007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戴尚镯先生的书面辞职
报告,戴尚镯先生因个人及家庭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及战略
委员会委员职务。
    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戴尚镯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

仍在公司继续担任顾问职务。戴尚镯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截至本公告日,戴尚镯先生通过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1,125,923股,同时因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限
制性股票80,000股;戴尚镯先生的配偶林镜女士通过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73,975股,同时因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80,000股。戴尚镯先生原定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至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020年6月21日)。离任后,戴尚镯先生将继续
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截止本公告日,戴尚镯先生不存在应当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戴尚镯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戴尚镯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所作出
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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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董事会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效率,公司于2020年1
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林镜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林镜女士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林镜女士的专业能力、任职经历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充分了
解,认为其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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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林镜女士个人简历


    林镜女士,196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专业硕士。曾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指挥部副科助理、民航浙江监管局主任科
员、杭州英飞特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隐士音响(杭州)有限公
司监事。2010年加入本公司,曾任公司基建中心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公司董事

长特别助理、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杭州英飞特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任杭州市滨江区政协委员、滨江区妇联兼职副主席、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蒙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
空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天启音响有限公司监
事、杭州栖云赏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监事、隐士音响(杭州)有限公司董事、杭

州叁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蒙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目前,林镜女士通过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273,975股,同时因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限制性股
票8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合伙人林洁、戴中天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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