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
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
情况和公司战略规划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的变更,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部
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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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冯育升 马北雁 纪传盛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