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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5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9月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首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
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9月25日,并
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107名激励对象授予34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于成磊、孟亚平、唐立久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