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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4月)2019-04-19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9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独立、客观的监督
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作用,完善治理和
实现经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
成本,完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
部管理, 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改善经营管理, 提
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全面发展。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聘请专职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专业能力、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专业能力:
   (一)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程序及内容;
   (三) 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环节;
   (四) 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 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 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未经授权不得向被审计单位
相关人员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
   第十条   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向外界泄漏公司经营成果、重大问题、重大
合同、重大事件和其他商业秘密等信息,不得泄露审计事项涉及到的被审计
单位的相关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
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次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货币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三)审查和评估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四)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及下
属分子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
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
         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基建项目和投资项目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合法、有效性、
         预算执行情况等;
    3、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4、投资及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部对审
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七)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八)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九)负责重大事项的审计调查,研究、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十)组织实施审计委员会授权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部的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审计人员可以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
部审计相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提
供审计所需资料,资料提供方如认为该资料提供给审计部不适当的,应书面
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同意不提供的,可以不提供给审计部,否则应当
向审计部提供内部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
   (三)审计人员有权向所审计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
并取得调查证明材料;
   (四)审计人员有权查阅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记录
等;
   (五)审计人员有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对发现
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缺陷予以整
改;有权监督整改和实施后续审查;
   (七)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审计项目立项
后,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二)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至
少在开展审计的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特殊审计项目
除外);
   (三)审计部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内部其他人员、或申请聘请外部专家、
机构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业务活动内部
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观察、询问、检查和分析性复
核等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
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六)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
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
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七)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进行沟通,10 日内如
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
或审计决定 5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责成内
审部门复审。但在未做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
行。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在 60 日内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与
程序、工作底稿、相关邮件、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
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
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发出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
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需要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及相关文档的类
型、重要程度,区别设定不同的存档期限。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应少
于 5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内部。凡需将审
计档案借出内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或
者公司的主管领导批准。公司以外单位和个人要求借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批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直
接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分建议,报公
司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谎报经济运行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审
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的,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