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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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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司 已 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14:30 时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3000 号集电港 7 号楼 3 层 303 室熙菱信息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因公司董事长出差,董事会推举公司董事杨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903,39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1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及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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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68,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
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783,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77%。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9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83,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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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9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83,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9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83,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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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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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天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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