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或“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熙菱信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熙菱信息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已发行股份概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9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7]2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4.94 元/股。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 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以股份总数 100,000,000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合计转增数量为 60,000,000 股,该 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至 160,000,000 股。 经公司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完成了 2018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向 84 名股权激励对象以 6.44 元/股的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 3,251,500 股。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3,251,500 股。 1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63,251,5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 83,46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26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9,78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73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何开文、岳亚梅;法人股东阿拉山 口市鑫都技术服务有限合伙企业。 何开文和岳亚梅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和岳亚梅承诺如下: 1) 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 在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任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2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价格调整)。 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 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启动条件和程序: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 会、2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 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 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何开文、岳亚梅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 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 20%。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 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 20%。 3、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3 (1)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则除非上述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 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何 开文、岳亚梅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 定股价预案可以不再启动。 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 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董事(不含 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 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4) 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而赔偿投资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岳亚梅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 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 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5) 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岳亚梅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 则: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 4 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 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 报酬以实现本人承诺事项;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 记机构申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6)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岳亚梅承诺: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未从事与熙菱信息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 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熙菱信息存在同业竞争的 经济组织,未在与熙菱信息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熙菱信息不存在同业竞 争; 2、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 等方式)任何与熙菱信息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在与熙菱信 息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3、若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 获得与熙菱信息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 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熙菱信息;若熙菱信息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资或实际 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 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在熙菱信息任职的地位损害熙菱信息及其他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熙菱信息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资或实 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人支付同业竞 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 以上承诺在本人持有熙菱信息 5%以上(直接及间接持有合计)的股份期间 以及在熙菱信息任职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2、 公司法人股东阿拉山口市鑫都技术服务有限合伙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5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 的 5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价格调整)。 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 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81,3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8250%;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7,2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57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3 名,其中自然人 2 名,非国有法 人股东 1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何开文 53,880,000 53,880,000 10,776,000 备注 1 2 岳亚梅 21,000,000 21,000,000 0 备注 2 阿拉山口市鑫都技术 3 6,460,000 6,460,000 6,460,000 服务有限合伙企业 合计 81,340,000 81,340,000 17,236,000 备注 1:何开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根据其所作出的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两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2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10,776,000 股。 备注 2:岳亚梅女士为公司总经理,根据其所作出的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两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20%,且其所持股份中的 15,992,000 股目前处于 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其中的 4,200,000 股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股份为 0 股。 (五)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6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六)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将在 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 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保荐机构对熙菱信息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无 异议。 7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国峰 张斯亮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