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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7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1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2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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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本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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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超过 3,000 万元;                        过 3,000 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公司的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司的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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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     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
    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                   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
                                             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除前款规定外,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告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提案。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7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股东大会批准。                             准,系本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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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9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股比例限制。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第八十五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一)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行。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10                                                 进行。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
                                               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11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审慎选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审慎选择并
      择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
      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12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权利,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一
      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
      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13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



其他条款不变。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